冯某诉上海市邮政局卢某邮电支局等储蓄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再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隋海君 单位:
近几年来,储蓄合同纠纷比较多,究其原因,存款人遗失存折,未尽保管义务,应属过失,但储蓄机构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导致冒领人提取存款,符合混合过错的特征。但是如何认定过错责任,法院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本案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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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某区人民法院(1998)卢经初字第100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120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再终字第21号。
2.案由:储蓄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冯某,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抗成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邮政局卢某邮电支局(以下简称卢某支局)。
负责人:吴某,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上海市邮政局市南区局储汇分局职员。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储汇局)。
负责人:李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局职员。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何某,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隋海君;审判员:邱培昌;代理审判员:顾文凯。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敏;审判员:卢进;代理审判员:陆凤玉。
再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裕先;审判员:何玲;审判员:卑其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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