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诉防城港市金湾贸易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

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

湛江海洋大学

邕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海海事法院(2001)海事初字第0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伍载阳 单位:
船舶碰撞案件是海事审判中较为特殊的一类案件,其特殊性表现在: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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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海海事法院(2001)海事初字第002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邓晓茅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金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湛江海洋大学教师。
被告:广西海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勇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审判员:张乾成倪学伟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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