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诉广州铁路集团长沙铁路总公司等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案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三轧厂

上海东海律师事务所

长铁公司衡阳车站

长铁公司企业

柳州铁路局客运公司

大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沪铁中经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自强 单位:
1.本案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的情形。在民事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最为常见。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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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1)沪铁经初字第13号。
二审调解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沪铁中经字第66号。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庞某,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庞某1(系原告庞某之父),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三轧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陆杭玲上海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长沙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长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长铁公司衡阳车站安全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长铁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柳州铁路局。
委托代理人:解某,柳州铁路局客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清良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自强;代理审判员:胥传洋金向群。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德宏;审判员:陈巍;代理审判员:项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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