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五台山医院

局法制科

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扬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斌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购买药品收受轿车但已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账外暗中”必然不能构成回扣,但并非不能构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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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扬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沙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五台山医院院长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毅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顾仁华;代理审判员:顾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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