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夷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争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假冒商品”的认定,是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评判;二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适法是否正确;三是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处罚内容。
1.原告覃某及其代理人认为:上海南极人企业发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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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长行初字第0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覃某,女,195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审):宋某(系覃某之夫),男,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汪开泉湖北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邓西寿,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某,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争;审判员:李晓益周德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培容;审判员:曹斌;代理审判员: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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