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新野县人民政府、新野县土地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野县土地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行初字和第0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少永 单位:
本案诉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同其他同类案件却稍有不同。新野县人民政府和土地局接到原告的申诉后,都积极做工作,但由于其中的工作量大,虽然进行了积极调处,但始终没作出最终处理,故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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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行初字和第006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50岁,回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海某,女,44岁,回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方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新野县土地局干部。
被告:新野县土地局(以下称土地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舒;代理审判员:张依新李松涛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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