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不服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变更其草场使用权决定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下涝坝乡一村

哈密众托律师事务所

县草原监理局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下涝坝一村

哈密经济开发区

新疆天山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行终字第2号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新疆境内的草原均属于国家所有。很长时期以来,新疆的牧民对草场的使用基本上是无偿的,其使用权由县一级人民政府确定。从199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草场合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疆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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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行初字第0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变更草场使用权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司某,男,哈萨克族,1945年7月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下涝坝乡一村牧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牙合甫·依米提哈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努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艾某,该县草原监理局局长。
第三人(上诉人):马某,女,哈萨克族,61岁,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下涝坝一村牧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木某,马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一审):卡某,哈密经济开发区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吐尔逊塔依·玉赛音,新疆天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哈德尔·吾守尔;审判员:沙代提·尼牙孜;代理审判员:阿力甫·买买提。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阿不来提·买买提;审判员:宋裕清;代理审判员:刘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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