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黄某不服大田县文体局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案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田县景剧院成人(兴城)娱乐中心

大田县影剧院成人(兴城)娱乐中心

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

大田县文体局

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行终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来晴 单位:
本案共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大田县文体局(2000)第35号文是否是行政处罚?二是大田县文体局是否有权力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进行“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三是原告要求大田县文体局重新审核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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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01)大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行终字第73号。
2.案由:不服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某,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大田县景剧院成人(兴城)娱乐中心负责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大田县影剧院成人(兴城)娱乐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庄某、蒋某,大田县岩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大田县文体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大田县文体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加生三明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来晴;审判员:肖首亮;代理审判员:丁清福。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祖超;审判员:李忠;代理审判员:吴青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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