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伍某诉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两河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1)当行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云 单位: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但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
1.二原告是否属于优待的对象,是否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二原告之子郑某1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投入到保家卫国的队伍之中,那么他就是一名现役军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1)当行初字第13号。
2.案由:行政不作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1946年12月出生,汉族,当阳市人,务农。
原告:伍某,女,1945年12月出生,汉族,当阳市人,郑某之妻,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克清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覃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两河镇司法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蓓蕾;审判员:张华周波
6.审结时间:2001年8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