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用财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案由:
行政给付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

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

咸阳市渭城区经济贸易局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行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焦玉珍 单位:
本案是陕西省第一例因引进人才诉政府不履行义务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在受理和审判过程中涉及不少问题。
1.本案是否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此,形成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理由是:退休金标准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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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咸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行终字第48号。
2.案由:不履行用财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高级工程师,退休,住咸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原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所长,现退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男,1940年10月16日出生,原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副译审,现退休。
被告(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惠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咸阳市渭城区经济贸易局局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咸阳华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满生;审判员:张义成;代理审判员:周昌柱。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深铭;审判员:车林科;代理审判员:焦玉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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