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不服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案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岩津都律师事务所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龙岩天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行初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静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的案件。笔者仅就本案涉及的四个问题评析如下:
1.被告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违法。
本案中,被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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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1)龙新行初字第41号。
2.案由:不服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毛某,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宝发龙岩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和耀辉龙岩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毅坚;审判员:张伟健黄静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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