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故意伤害案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01)津铁刑初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平 单位:
犯罪人丁某的行为是以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是本案控辩双方的控辩焦点。所谓故意伤害犯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中包括造成轻伤、重伤和死亡的结果。而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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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01)津铁刑初字第122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宋东林;代理检察员:周强。
被告人:丁某,男,35岁,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2001年6月至8月受雇用任天津铁路北站游泳池救生员。2001年8月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姚金锁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平;审判员:张丽洁黄桂臣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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