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1等被控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刑终字第3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争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吕某1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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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1)长刑初字第100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刑终字第375号。
2.案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吕某,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吴某,退休干部。
刘某,退休干部。
被告人(被上诉人):吕某1,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一、二审辩护人:邓西寿,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被上诉人):吕某2,男,1947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刘某1,男,1966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刘某2,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吕某3,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
一审诉讼代理人:涂文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争;审判员:李晓益周德武。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明;审判员:叶建忠;代理审判员:曹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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