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终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汉新 单位:
本案中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是正确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本案被告人吕某在离婚期间从电视上看了南通一起亲姐妹毁容案庭审纪实,在明知硫酸毁容是重伤害犯罪的情况下,为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执意用硫酸毁容方法报复前夫,作案后又选择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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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刑一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刑终字第193号。
2.案由: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希厚,代理检察员喜双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於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于如东县,汉族,个体摊贩,户籍所在地如东县。系被告人吕某前夫。
一审诉讼代理人:顾志元,南通通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吕某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洋县。200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袁中平朱玉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琮周悦南通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国甫;审判员:施汉新;审判员:王锡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鲁阳;审判员:支养民;审判员:成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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