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洛阳荛天律师事务所

宜阳县为民法律事务所

宜阳县为民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法刑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水堂 单位:
本案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量刑及民事赔偿,一、二审法院都作出了正确审判和裁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定性,被告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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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1)宜刑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法刑终字第34号。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燕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冯某,男,34岁,汉族,农民,系死者冯某2父亲。
委托代理人:郭治国洛阳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7岁,汉族,农民。2000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现廷、牛长有,宜阳县为民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水堂;陪审员:季智强杨靖。
二审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少义;审判员:刘康群姬海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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