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贷款诈骗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永盛实业总公司

国平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永盛实业总公司

义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初字第4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蓉 单位: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银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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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初字第444号。
2.案由:贷款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春华、杨凯。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64年8月25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捕前系昆明市永盛实业总公司、昆明菊花里建材商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平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9日,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捕前系昆明市永盛实业总公司财务主管。199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嘉寿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云益;审判员:张丽娟;代理审判员:刘云顺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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