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00)泰刑初字第13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漳刑终字第106号。
一审再审判决书: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01)泰刑再初字第01号。
二审再审裁定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漳刑再终字第0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于200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张建成,漳州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再审辩护人:曾晓明,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凌汉;人民陪审员:傅宝英、黄淑珍。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益群;审判员:蔡惠珍;代理审判员:郭昭容。
一审再审法院: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军;审判员:郑伟星;代理审判员:陈小熊。
二审再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芳;审判员:徐鸿林;代理审判员:刘红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16日。
一审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7日。
二审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9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0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沈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童某自苑山朝戴乾方向行驶,在西湖路段与刘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死亡,沈某受伤。被告人沈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沈某酒后无证驾车在村道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但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沈某以头部受伤,回忆不起事发过程为由,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张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长泰县交警大队以伤情轻重认定责任主次,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认定观点不能成立;认为死者刘某1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减轻被告人沈某的刑事责任。
2.一审事实和理由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沈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童某自苑山朝戴乾方向行驶,在西湖村路段与无证驾驶的刘某1驾驶并载刘某的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死亡,沈某、刘某受伤。沈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沈某供述。
(2)证人童某、刘某、赵某、戴某证言。
(3)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意见书。
(4)刘某1尸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3.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酒后无证驾车载人并在村道上行驶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但属情节较轻。沈某行车地点为村道,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所指的道路范畴,其行为构成过失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沈某犯过失以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刑事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后,原被告上访均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一审认定可以减轻沈某的责任是错误的,一审被告人沈某认为判决赔偿数额偏高。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得出具责任认定书。裁定发回重审。
(四)一审再审诉辩主张
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另行作出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一并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认为一审刑事判决定性错误,全案发回重审。长泰县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合并审理。
(五)一审再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0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原审被告人沈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童某自苑山村往西湖村方向行驶,至西湖村路段与刘某1驾驶(无证驾驶)并载刘某的二轮摩托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1死亡,沈某、刘某受伤。沈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刘某1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童某、刘某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的家属已支付刘某1的抢救费用345.9元、刘某住院8天的治疗费用315.3元,并支付给刘某1的亲属16000元,支付给刘某的家属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沈某供述。
2.证人童某、赵某、刘某、戴某证言。
3.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意见书。
4.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
5.刘某1尸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
6.付款凭证。
(六)一审再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沈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应予更改。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沈某与受害人刘某1应负均等责任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但受害人刘某1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沈某的责任。因沈某的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沈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七)一审再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本院(2000)泰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某犯过失以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原审被告人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八)二审再审情况
一审再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九)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定性,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定性。理由是:沈某酒后无证驾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村道上行驶,因而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由于村道不属于交通管理法规管辖的范围,不能以交通肇事定罪,其行为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沈某酒后无证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行为同样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特别规定,依据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应定交通肇事罪。
3.第三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赞同该意见,理由如下:(1)该案公诉机关起诉时,对这种发生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管辖以外的道路上的重大事故,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公诉机关以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并无不当。但本案一审的判决时间是2000年12月24日,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公布实施,该解释明确规定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那么,该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该解释也于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时,应当适用解释一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沈某定罪。(2)本案的罪犯沈某是违章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主观方面属过失,客观结果也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相比较,只是发生事故的场所是否属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但交通肇事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不尽相同的。过失致人死亡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交通肇事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结果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导致的结果除致人死亡外,还包括致人重伤或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重大损失。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后果方面看,二者的构成要件相同,但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特定、犯罪的环境特殊等等,都与一定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工作关联,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对其定罪处罚要重于一般的过失犯罪。据此,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了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将此案按照过失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意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因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能以交通肇事定罪,就其所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而客观归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就应以司法解释为准,因此,本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王建军)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31 - 2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