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诽谤案
案由:
诽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卓闻法律事务所

新疆建筑机械厂

新疆铭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刑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春晓 单位: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有捏造并散布戴某患有性病这一行为,破坏了戴某的名誉。但行为人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所以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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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0)沙刑初字第525号。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刑终字第38号。
2.案由:诽谤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女,汉族,文盲,1943年5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个体经营户。
诉讼代理人:潘胜炎,卓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39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新疆建筑机械厂退休工人。
辩护人:田青梅新疆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春晓;审判员:龙发德;人民陪审员:李莉。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潮;审判员:袁勤;代理审判员:郑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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