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抢劫、葛某妨害公务案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1)山刑初字第1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韦红 单位:
行为人朱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朱某、薛某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葛某谩骂、踢踹民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盗窃数额仅几十元,未达到数额较大,在此种情况下,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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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1)山刑初字第103号。
2.案由:抢劫罪、妨害公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金海;代理检察员:王瑞芳。
被告人:朱某男,36岁,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1年5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薛某,男,34岁,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个体户。因本案于2001年5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小平鹤壁市正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男,33岁,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01年5月8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红;审判员:左希波张德银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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