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挪用资金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系上海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

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原系上海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

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原系上海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

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惠新 单位:
1.关于挪用资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机关以沈某、徐某、汪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故意即直接故意,客体即财产所有权、所用权,客观方面即利用职务便利,均基本相同,主要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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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刑初字第28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59号。
2.案由: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飞。
被告人:沈某,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原系上海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经理。199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勇华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原系上海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管理人员。199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汪某,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原系上海和城实业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管理人员。199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惠新;审判员:蒋宜屏;代理审判员:蒋春华。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翠英;代理审判员:刘鑫钱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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