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宝通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锡刑终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建春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下列几个争议问题:
首先,HPE5100A网络分析仪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作了规定,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1)锡滨刑初字第39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锡刑终字第213号。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芷、曾祥。
被告人:倪某,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吴江县人,大学文化,原无锡宝通电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辩护人:陈志亭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建春;代理审判员:丁炯周宇旭。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靖宇;代理审判员:蔡连德李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