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0)荥刑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禾 单位:
本案中,刘某等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是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存在争议。以下首先分析这两个罪的犯罪构成。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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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00)荥刑初字第13号。
2.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勇,代理检察员汤玉。
被告人:刘某,女,生于1943年7月20日,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2001年4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49年10月25日,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2001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1,男,生于1965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2001年4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陵四川雅安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1年5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雅安市雨城区。2001年4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国成熊伟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平;审判员:陈丽蓉秦明文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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