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打击报复证人案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诏安县工商联合会

福建诏安朝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百海 单位:
本案一、二审的处理是正确的。以下对处理中涉及的问题加以说明:
根据《刑法》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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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0)刑字第166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34号。
2.案由:打击报复证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更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46岁,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诏安县工商联合会职工,住诏安县。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待业,住诏安县。因本案于200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9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沈耿嵩福建诏安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立聪;代理审判员:张百海王廷学。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洛琪;审判员:蔡惠珍;代理审判员:郭昭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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