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非法占用耕地案
案由:
非法占用耕地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铁玲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被告人擅自将租赁、置换取得的耕地改作他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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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73号。
2.案由:非法占用耕地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戽水,代理检察员黄长太。
被告人:吴某,男,47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农民。2001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永耐福建省厦门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金池;人民陪审员:曾国量王朝辉
6.审结时间: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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