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林业开发服务公司、叶某滥伐林木案
案由:
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博白县林业开发服务公司

华锦律师事务所

桂东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东 单位:
该案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博白县发生的第一起单位犯罪案件。该案的审结,在当地引起了一定反响,特别是对一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砍滥伐林木行为人敲响了警钟,社会效果是明显的,有很大现实意义。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林业公司和叶某主观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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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8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69号。
2.案由:滥伐林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石博仁。
被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林业开发服务公司,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公园路006号。
诉讼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西博白县,高中文化,合同制干部,原系博白县林业开发服务公司经理,住博白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00年3月25日被广西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逮捕。
一审辩护人:吕德辉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继勇,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周云昌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德辉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耀林;审判员:庞庆国龙巧萍。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远;审判员:余华;代理审判员:何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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