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支队查禁大队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五大队

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4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石耀辉 单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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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1)浦刑初字第572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456号。
2.案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宗德均。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盖县,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支队查禁大队民警。因本案于200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樊某,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奉化市,原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民警。因本案于2000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晓明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耀辉;人民陪审员:袁丽丹杨宝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维嘉;代理审判员:钱卫孔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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