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贪污、受贿案 管辖、证据
案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苏刑二终字第1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以强 单位:
被告人刘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贪污、受贿一案是从沈阳慕绥新、马某等案件中揭露出来的。刘某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长期从事政法工作、担任领导职务,应该说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情况有较深的了解,因此,对该案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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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宿中刑二初字第01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苏刑二终字第161号。
2.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44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0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海妮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海妮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桂杰,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道才;审判员:陈以强刘淮。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群;审判员:茅仲华范祝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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