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抢劫案 证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镇刑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莺 单位:
1.关于如何审查证据,正确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故意
本案涉及吴某殴打宗某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问题,在本案中尤为关键。本案中债务人宗某2、指使人陈某均在逃,被告人吴某虽在侦查机关有过供述,承认自己为了抢劫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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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1)丹刑初第43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镇刑二终字第4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川法。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22岁,1978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
一审辩护人:张祖义江苏镇江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徐蔚春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峰;审判员:林莺;人民陪审员:刘建瑛。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审判员:王皓;审判员:胡柏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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