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鉴定结论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启文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收购和运输59只藏羚羊头和118对藏羚羊角是客观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而对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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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01)湟刑初字第137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28号。
2.案由: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永晓,代理检察员吴卫国、马淑萍。
被告人:钟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2日,初中文化程度,湟中县人,农民。2001年4月28日因本案被湟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7月26日被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刘喜全青海省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启录;审判员:吴国荣;代理审判员:张永寿。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明礼;审判员:旦正措;审判员:马荣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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