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孙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证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刑一终字第1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啸鸿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被害人而言,举证十分困难。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保护好弱势方(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自诉人提供不出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直接犯罪证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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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1999)响刑自初字第41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刑一终字第189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张某,女,45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城区人,初中文化,工人,住盐城市城区。
被告人:孙某,男,44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城区人,高中文化,教师,住址同上(系自诉人张某丈夫)。
辩护人:刘景夏江苏盐城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庆祝;审判员:高从柏;代理审判员:王啸鸿。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恒然;审判员:万长源;代理审判员:王劲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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