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撤诉、第二审程序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盐刑一终字第1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浩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但未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宣判前能否撤回起诉及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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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01)滨刑初字第9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盐刑一终字第118号。
2.案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广永。
被告人:邱某,男,42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农民。2000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义国盐城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48岁,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农民。2000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顾永景盐城阳光花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元林;审判员:孙永光;代理审判员:姚广建。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爱中;代理审判员:刘红;代理审判员:葛存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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