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实机械加工厂诉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行政管理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税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艳杰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存在两大焦点问题:一是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的性质,二是纳税人税务变更登记中经营场所变更是否需要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1.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的性质
关于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的法律性质,有观点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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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税务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首实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地4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厂厂长。
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11号。
负责人:钟某,该税务所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人民陪审员:王家澍钟锐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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