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祥华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对本案涉及的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以下阐述:
1.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3)水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税务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长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屹新疆新屹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彭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纪国江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国文;审判员:薛琳李欣枚。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祥华;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王海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