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宋某诉河南省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宇航 单位: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故其房屋登记行为具有公信力。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性质为行政确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是房管局抵押登记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二是房管局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三是房管局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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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原告(上诉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南省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刘小宁吴张弘。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谦;审判员:宋汉亭尹乐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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