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家园小区业委会诉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办事处不予备案案
案由: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委员会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

办事处

办事处司法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37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志刚 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办事处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本案中,因小区议事规则已就弃权票权数作出了约定,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以办事处应该径行予以备案,不应该再进行审查。
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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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26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37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要求履行行政备案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吉利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冯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修某。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该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尤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晓明王琪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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