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代销关系的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

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

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安栖 单位: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之间构成何种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告主张2011年3月16日与被告王某、张某所订立的“销售代理合同”为买卖合同关系。那该份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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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91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强,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玉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庆周;代理审判员:祝晓媚;人民陪审员:王贤富。
二审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阮丹军;代理审判员:李霞王晓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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