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弘某塑料制品厂诉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物坠落致损失的责任分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昉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该案例主要涉及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物的质量认定方式及相关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包括:出租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但该义务只针对物的固有瑕疵;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但该义务需受合理使用且应及时通知的限制;承租人怠于通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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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望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市江北弘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弘某塑料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代表人:陈某1,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王飞雄郭敬伟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永豪五金塑料厂(以下简称永豪五金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开发区。
代表人:杨某,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春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海曙明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设备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援,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俞昉;审判员:翁磊;人民陪审员:翁国平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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