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行政限制过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峥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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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5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周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学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立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彧;代理审判员:谭峥吴扬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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