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紫某诉刘某、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 (录音证据的采信问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岭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王某是否为债权人、王某1及刘某个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是本案需要判断的重要事实,而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否被采信则是法官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
由手机技术形成的录音录像、短信及上网通讯痕迹等,属于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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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原告(被上诉人):紫某。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爱琪贝残障人士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香峪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中心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一辉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1,该中心职员。
被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红慧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云成;代理审判员:黄丽徐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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