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认定)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敏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对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认定及两者的区别。
本案中,维泰公司与鑫恒基公司在房管部门所作的登记属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该登记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仅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而银河公司要求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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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3)水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新疆银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北三巷17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磊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唐娜娜。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国;代理审判员:马小梅曾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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