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骆某、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对赌”条款的效力)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尤冰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估值调整协议,俗称“对赌”协议,近年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日渐流行。根据此类协议,融资方以约定的方式向项目公司融资,公司的经营股东需要在融资后的一段时期让公司实现约定的相关经营目标,融资方将根据相关经营目标的达成与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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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增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泰九鼎),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
负责人:蔡某,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委托代理人:尹正友贾国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
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某,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雷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
法定代表人: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萍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冰宁;代理审判员:胡欣靳羽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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