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陈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外商投资企业中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9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明宇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律为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一道屏障,是一处法律上的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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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139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博洋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C)。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C),法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施萍田锐华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明宇;审判员:黄占山;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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