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诉武夷山市红梅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某、施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股东僵局的认定问题)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欢 单位: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之间诉讼不断,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股东僵局,而要看诉讼结果如何。自2011年6月30日以来,原告翁某与被告红梅竹木公司及第三人梁某、施某之间共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红梅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梅竹木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梁某。
第三人:施某。
以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连雪飞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欢;审判员:陈慧芳;人民陪审员:陈隆浩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