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浙江依海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依海公司

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绍兴县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鲁峰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法院审理债务人破产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关于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能否起诉保证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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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
负责人:涂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依海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海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诉讼代表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依海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某,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
被告:安徽省越宜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宜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唐某。
被告:沈某1。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绍兴县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利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镇新生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
诉讼代表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浙江省绍兴县肯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鲁峰;人民陪审员:卢水娟唐百年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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