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认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6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文杰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以诈骗手段取得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中信银行对该抵押房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正确处理本案,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刑事判决的追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
物权具有追及性,即当物权受到不法侵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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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7号。
负责人:王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
被告:韩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叶文杰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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