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诉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多船碰撞的因果关系认定)
文书字号:
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健 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两船相撞后又与他船发生碰撞,或两船碰撞后,第三船为躲避两船而遭受损害,如搁浅、触碰码头或其他设施等多船碰撞事故,在航运实务中并不鲜见。由于涉及多艘船舶之间的多次碰撞,各次碰撞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理清,责任认定上非常复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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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邢某。
委托代理人:李良鸿沈艳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海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某。
第三人:吴某1。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鸿沈艳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永宏;代理审判员:张健;人民陪审员:陈琦华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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