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独立保函的终止支付和欺诈例外)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志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立保函目前作为金融担保、金融衍生工具而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实践中担保人一般限于银行。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又被称为“手现金”。我国金融界自20世纪80年代即引入独立保函,但1995年《担保法》将担保限制为从属性担保,未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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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商外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佩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Petrol Metal Engineer Co.,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少光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陈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该分行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周荧王红琴。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裘剑锋;代理审判员:郑恩亮储宁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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