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李某等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案 (数罪并罚 缓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晓彤 单位: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缓刑广泛适用于罪刑轻微的罪犯,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所采用。我国的缓刑制度自执行以来,在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上,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问题依然颇多。
1.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尽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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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刑初字第167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刑终字第219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
被告人:岳某,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2014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2014年5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2014年5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兆平;审判员:曹恩双;人民陪审员:王建兵。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明;审判员:曹萍郑学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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