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叶秀娟 单位: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事前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对此应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片面地以某个情节分析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如下:行为人在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打电话报警,并扬言要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57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明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男,1985年9月15日生,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龙某,男,1975年3月28日生,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13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同春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香;代理审判员:谢晓凤;人民陪审员:何庆红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