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鑫长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扬传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86号。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劭坤。
被告人:孟某,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鑫长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晓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扬传;人民陪审员:陈萍芳梁铭全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